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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可否委托父母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权?


信息编号:21321 查看次数:643
发布时间:2012/11/23 15:16:20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3 15:16: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委托自己的父母行使对自己子女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该权利是基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有特定性,只能由本人行使,不能委托他人行使,所以不能委托他人代其行使对子女的探视权。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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