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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将抚养费赠与给他人该赠与能撤销吗?信息编号:21299 查看次数:599 发布时间:2012/11/23 14:56:28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3 14:56:2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离婚后,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将本应支付的抚养费赠与给他人的,无论该赠与是普通赠与还是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只要该赠与使得该方无法再支付抚养费的,接受抚养费一方就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因为此时,该赠与已经损害了接受抚养费一方的债权,其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撤销该赠与。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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