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婚姻家庭 |
离婚对军人和女方有什么特殊保护?信息编号:21266 查看次数:755 发布时间:2012/11/22 11:20:1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2 11:20:1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一)对现役军人: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有《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所列前3项等行为。 (二)对女方: 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是指双方矛盾尖锐到会危机一方生命安全、婴儿安全,或女方怀孕、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等情形。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