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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信息编号:21264 查看次数:682
发布时间:2012/11/22 11:18:0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2 11:18:0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对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作了规定。(一)法定共有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此谓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法定个人财产制。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金。(三)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 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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