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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举证难一信息编号:21164 查看次数:896 发布时间:2012/11/20 11:46:35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0 11:46:3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案例二:
周某(男,某公司经理)与陈某(女,某学校教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甚好。2005年7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周某与多名女性发生婚外情,尤其与刘某保持稳定同居关系,现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周某赔偿自己物质和精神损失共计五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周某与刘某婚外性行为照片一张。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周某与刘某发生婚外性行为一次,并不能排除婚外性行为的偶发性不能证明这种共同居住之行为持续地、稳定地进行,故而驳回其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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