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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举证难


信息编号:21163 查看次数:939
发布时间:2012/11/20 11:44:4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0 11:44:4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告提供的保证协议不能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且在证人书面证词中所陈述的内容使用了推断、评论的语言,证明效力较低,因此驳回原告要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要求。
    秦淮区法院民庭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告虽然提供了在一般人看来足以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但是从法律角度和证据规则要求来看证据仍不充分。婚姻过错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四种,相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最难收集,主要原因在于,同居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不易知晓,相关证人愿意出庭作证的更是少之又少。据不完全统计,秦淮法院2005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提出过错赔偿的案件有20多件,但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只有10%,都“输”在证据不充分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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