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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丈夫名义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妻子是否有权分割?


信息编号:21161 查看次数:985
发布时间:2012/11/20 11:42:50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0 11:42: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我和丈夫于1990年结婚,婚后一直住在丈夫单位分给他的一套两居室住房。l996年丈夫独自出资4万元将此房购买下来,房屋产权证书上写的也是他的名字。近几年由于我们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闹不休,他还常常夜不归宿。经过再三考虑,我决定离婚,我丈夫也同意离婚,但他要我空手走人,不愿意分割共同财产.特别是认为房子更没有我的份。我丈夫认为此房是他单位以福利的性质出售给他的,房敖也是他出的,房产证上又是他的名字,因此,他享有完垒的所有权,这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我心里不平衡,决定起诉至法院来解决纠纷。我想先咨询一下,这套房子有我的份吗?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解答:  我可以肯定地告诉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享有该房的产权,在离婚时,此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我国《婚姻法》第l7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约定或《婚姻法》第l8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公房或商品房,如果没有特殊的约定,无论是男方出资还是女方出资,无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一方名下的存款,均属夫妻“共同出资”行为,而所购置的财物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另,从公房的出售政策来看,公房出售是在原有公房分配的基础上实行的政策性房屋交易,根据现行房改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只能享有购买一处公房的权利,其房价按工龄折扣是以男方和女方的工龄计算。因此,这种公房实际上是国家作为一种住房补贴一次性卖给夫妻双方的,而不是仅仅卖给夫妻中的任何一方。    
      因此,不管此房是你丈夫单位的福利房也好,还是房款是你丈夫独自出资且房产证写的是他的名字也好,可以确定的是,你们之间争议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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