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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否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


信息编号:21157 查看次数:929
发布时间:2012/11/20 9:59:51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0 9:59: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李某和刘某在2009年10月在网上认识,刘某被网络中李某的幽默、风趣所折服,并于2009年12月正式见面。随后俩人进入了热恋期,在此期间,李某告诉刘某自己为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年薪至少20万。而每次约会时,李某都特别慷慨,带刘某出入的场所也是相当之豪华高档。刘某以为自己终于找到了心目中的白马王子,遂于2010年4月答应了李某的求婚。2010年5月1日俩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刘某才发现李某所谓的私营企业其实就是一个不入流的个体户,且李某无经营头脑,做生意经常亏本。李某的经济状况完全不是其婚前向刘某描述的那样,相去甚远。刘某觉得自己受了李某的骗,认为李某使用“欺诈”等手段对自己骗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婚基于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虽然在原被告双方交往过程中,李某夸大了自己的经济实力,但是这种行为不构成我国《婚姻法》中可撤销婚姻的适用情形。刘某在与李某结婚这件事上虽存在一定的错误认识,但原被告双方的婚姻仍是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的。

    律师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适用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
    姻。从该条法律可以看出,只有一方当事人因为“胁迫”而与另一方结婚的情形才能要求撤销婚姻,“欺诈”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在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都会为给对方留下美好印象或者达到交往、结婚的目的而夸大自己某些方面的能力。《婚姻法》是为了保护和稳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而制定的,只有在极端或者必须的情形下,才认定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如果只是存在一些小瑕疵不至于影响夫妻双方感情的,法律不鼓励亦不支持撤销婚姻。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都采取谨慎的处理态度,只有受胁迫一方主动提出撤销请求时才介入该类婚姻案件。而且法律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受胁迫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之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超过该期限的,法院不予受理。</DIV< td>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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