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婚姻家庭
 

年满十八岁是否可要求已离婚的父亲增加抚育费。


信息编号:21019 查看次数:1436
发布时间:2012/11/14 10:59:4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14 10:59: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高三学生李红,父母已于二OO三年离异,我跟母亲生活在一起,法院判父亲每月给付我生活抚育费300元,家中的日常生活开支则靠母亲打工渡日,生活常常入不敷出,加之学校里需交的费用也很多,我与母亲的日子过的很艰苦。在无奈的情况下,我请求父亲在每月给我300元抚育费的基础上,再增加点抚育费,此要求不但没有得到父亲的同意,而且还声称现有300元的抚育费只担负到我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并说是国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是这样的吗?
       [解答]李同学所提出的上述法律咨询问题,是当今社会离婚家庭,特别是贫困的离婚家庭中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涉法问题。离婚后,有关承担子女抚育费的期限问题,如果在离婚时,双方有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有明确规定的,则按协议或判决的履行。根据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即: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对尚未独立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学生,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但前题条件是父母确有给付能力是本条款规定的重要标志。此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之所以赋予子女这一权利,是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需求数额往往会有所变化,使得以离婚时的情况为依据所作出的判决不尽合理,不加以变更,就无法保证子女正常的生活和教育的需要。李父所说:“父母只担负到子女十八周岁止。”是不全面的。从现实情况看,子女要求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物价的调整,原定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已无法满足一个子女的正常需求,不适当增加,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二是子女升学,学业上所需求的实际上超过了原定的数额,适当地增加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是父母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要求。三是子女患有疾病而医疗费增加,未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责任和义务支付子女医疗费的一部或全部。四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加,与子女生活悬殊等。子女可根据情况向父母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数额,父母一方应自依照法律规定,自觉地予以增加,尽可能的避免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增加对子女的抚育费的问题。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