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婚姻家庭 |
已故丈夫的婚前财产有我份吗?信息编号:21018 查看次数:1091 发布时间:2012/11/14 10:58:5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14 10:58: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我丈夫唐某去年病故了,我与唐某结婚时,他婚前买了一套二居室,产权人是唐某,丈夫故去后,婆婆让我搬出此房屋,并说房子是他儿子的婚前财产,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要我尽快的给婆婆腾房。李女士在丈夫刚去世不久,还没有完全从悲痛中脱离出来的时候,婆婆便提出了让其腾房的要求,哭诉着近期的烦脑和疑惑? [解答]李女士因丈夫故去,所涉及的房产问题,应含有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唐某生前房产如确系婚前所购,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保持,并未毁灭的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唐某生前的房屋应属唐某个人所有。二是唐某生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病故,去世前对属于个人的房产是否设立遗嘱,进行了相应的处分,如果唐某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设立遗嘱,则应按照死者生前的遗愿执行其意思表示。三是死者生前未曾设立遗嘱,未对该房产进行相应的处分,即产生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先后顺序、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李女士与唐某生前系合法式婚姻关系,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明确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婚姻关系的成立形成的夫妻间的亲属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此案例唐某的房屋所有权确属婚前财产,并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在唐某与李女士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唐某生前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遗嘱对其房产依法进行处分。李女士便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唐某房屋产权份额。此案例李女士的婆婆以儿媳现住房屋是唐某生前的婚前财产,并要求儿媳搬出此住房是错误的,唐某的父母与妻子对唐某的生前财产共同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拆讼。”李女士听了值班律师的细心解答后说:“回家后先与婆婆协商,既然继承法有明确的规定,我尽量的说服婆婆让我在此房屋住下去,或者能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是继承法让我心里有了底气。”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