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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信息编号:21001 查看次数:647 发布时间:2012/11/14 10:16:4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14 10:16: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在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法院就会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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