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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中的婚姻家庭规范的法条


信息编号:20903 查看次数:1156
发布时间:2012/11/9 9:00:3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9 9:00:34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18810880670 手机:18811555681
详细描述: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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