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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有关婚姻法的民事权利


信息编号:20820 查看次数:1033
发布时间:2012/11/6 8:37:4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6 8:37:43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18810880670 手机:18811555681
详细描述: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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