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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8)


信息编号:20817 查看次数:1512
发布时间:2012/11/5 17:22:0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5 17:22:07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4008550188 手机:18810880670
详细描述: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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