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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6)信息编号:20767 查看次数:1517 发布时间:2012/11/5 9:11:05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5 9:11:05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4008550188 手机:18810880670 |
详细描述: |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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