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婚姻家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


信息编号:20739 查看次数:1635
发布时间:2012/10/30 17:20:4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30 17:20:42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4008550188 手机:18810880670
详细描述: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4/16 11:45:09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
    2013/4/16 11:45:01 网络公布企业的价格表是违法的吗?
    2013/1/5 8:56:03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
    2013/1/4 17:11:34 信用卡盗刷的现象越来越多
    2013/1/4 8:56:24 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及新增内容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