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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1)


信息编号:20736 查看次数:1474
发布时间:2012/10/29 17:05:1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29 17:05:19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4008550188 手机:18810880670
详细描述: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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