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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中的婚姻法律条文


信息编号:20730 查看次数:1214
发布时间:2012/10/29 8:52:51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29 8:52:51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18810880670 手机:18811555681
详细描述: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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