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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中的有关婚姻的相关问题


信息编号:20722 查看次数:1165
发布时间:2012/10/25 8:58:12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25 8:58:12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18810880670 手机:18811555681
详细描述: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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