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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离婚?


信息编号:20659 查看次数:714
发布时间:2012/10/22 9:41:17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22 9:41: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问:张女士现年40岁,结婚已经十多年了,其丈夫2年前离家出走,一直没有任何音信。张女士的儿子今年已经10岁了,这两年以来一直由张女士一人抚养。张女士想离婚,但听说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张女士担心没有办法离婚,特来148法律服务室咨询。
答:张女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离婚:
首先,张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丈夫为失踪人。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张女士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准予离婚。
其次,张女士也可以不申请其丈夫为失踪人,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张女士可以不申请宣告其丈夫失踪,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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