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婚姻家庭
 

未经过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男女,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


信息编号:20258 查看次数:1748
发布时间:2012/9/27 10:01:00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7 10:01: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谓合法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具备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成的夫妻。只有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是合法婚姻的根据。但是,由于这种共同生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的复杂,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我们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按照上述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遗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作了规定,如果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生活期间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如果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非法同居关系的,则活着的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根据互相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但是,这里还必须指出,对于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出于不良动机并无长远共同生活目的而非法同居的,法律坚决禁止这种姘居关系,绝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关系。当他们中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要求继承遗产,也不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