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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村人口的,在何种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信息编号:19970 查看次数:959 发布时间:2012/9/18 10:47:08 最后更新时间:2012/9/18 10:47:0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我省根据法律修订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②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③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④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⑤夫妻一方因公残疾,评为二等四级以上残疾;⑥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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