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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吗?


信息编号:19759 查看次数:2453
发布时间:2012/8/31 9:19:53 最后更新时间:2012/8/31 9:19:53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由此可见,法律是严禁公安机关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取证的。公安机关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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