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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解析之对单位行贿罪


信息编号:22928 查看次数:2662
发布时间:2011/9/30 9:35:13 最后更新时间:2011/9/30 9:35:13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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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单位以各种名义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而非公职人员个人。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基本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和正常活动秩序。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仍然向单位行贿,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二、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第391条规定,对单位行贿按照如下规定处罚: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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