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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吗?


信息编号:18955 查看次数:1057
发布时间:2012/7/19 10:54:53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54:5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彻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如未变更登记可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的内容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夫妻之间房产赠与须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否则赠与方随时可以撤销赠与。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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