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信息编号:18948 查看次数:1136 发布时间:2012/7/19 10:51:38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51: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夫妻离婚后,在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法院就会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