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婚姻家庭
 

丈夫背着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妻子是否会成为共同债务人?


信息编号:18941 查看次数:1946
发布时间:2012/7/19 10:48:30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48: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要求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5/17 8:40:07 加多宝广药法庭激辩争红颜
    2013/5/9 9:10:24 关于举办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实务培训的通知
    2013/5/3 8:31:39 云南临沧警方破获一起毒品案缴毒
    2013/4/22 9:08:49 灭门案嫌犯去世留百万拆迁款受害人分文未得
    2013/4/16 16:24:41 公司法相关知识问答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