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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同居的男女之间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信息编号:18939 查看次数:1033
发布时间:2012/7/19 10:47:38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47: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该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据此,我们需要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婚姻关系不会因为同居事实的出现而自行恢复。我国法律对此有强制性规定,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不履行登记行为夫妻关系不能恢复。由此可见,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之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丧失。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同居的男女之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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