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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


信息编号:18937 查看次数:1128
发布时间:2012/7/19 10:46:49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46: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刻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务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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