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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吗?


信息编号:18936 查看次数:2428
发布时间:2012/7/19 10:45:59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45:5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一般情况下,夫妻分割共同财产,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离婚,是不能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即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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