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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收人高的一方在处理财产上可以享有更多权利吗?


信息编号:18935 查看次数:1052
发布时间:2012/7/19 10:45:11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45: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妇女对依照法津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刊,不受双方收人状况的影响。”由此可见.人直.!,收人高的一方在处理财产上是不可以享有更多权利的。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因哪方的收人相对较少而因此享有相对较少的权利。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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