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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债务属于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的债务?


信息编号:18931 查看次数:917
发布时间:2012/7/19 10:42:02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42:0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由此可见,婚后所负债务,如果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第三人得知此约定的,由夫妻对各自的债务负责,否则就以家庭财产承担。而对于婚前所负债务,原则上仅以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偿还,但是当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以夫妻双方财产偿还。
       对于哪些情况属于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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