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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


信息编号:18929 查看次数:1198
发布时间:2012/7/19 10:40:36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40: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根据现实状况,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形,一种是离婚时
    男女双方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开始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二种是离婚时,男女双方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但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三种是一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方尚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一种情形.双方已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明确。在分割时可操作性强.可按平等原则进行处理.即由领取保险金多的一方按月给少的一方补付差额款即可。
    第二种情形,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此种情形,法院只能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期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帐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原、被告的财产差额。
    对于第三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帐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法条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倾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时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离婚时,可以对养老保险金帐户中婚姻关服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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