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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信息编号:18922 查看次数:1057 发布时间:2012/7/19 10:36:17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36:1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此外,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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