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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信息编号:18915 查看次数:1064
发布时间:2012/7/19 10:29:57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29:5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给付了另一方彩礼,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在一起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外,适用前面第(2)、(3)项的规定,还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离婚的前提之下才能适用第(2)、(3)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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