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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划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信息编号:18914 查看次数:1079
发布时间:2012/7/19 10:28:58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9 10:28:5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草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例如:夫妻一方结婚前就有一套在出租的房子,每月租金有3000元,那么这3000元的租金就是孽息。租金上涨的话,属于自然增值,即使结了婚,这每月3000元或更多的租金也一样是个人财产;假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投资经营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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