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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现问题厂家未及时召回的,造成消费者损害后要求赔偿吗


信息编号:18846 查看次数:1562
发布时间:2012/7/17 17:01:38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7 17:01:38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告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对于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召回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若未及时采取告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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