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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商品,可以要求举办者赔偿吗


信息编号:18819 查看次数:1507
发布时间:2012/7/17 8:56:42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7 8:56:42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 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无论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负有直接责任,均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义务。由此可见,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展销会举办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出售劣质商品的摊位承租者追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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