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吗


信息编号:18784 查看次数:1449
发布时间:2012/7/12 8:57:58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2 8:57:58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我国《收养法》第30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的r经其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应该给付生活费a尽赡养义务;如果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或者是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补偿其在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当然,如果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无权要求支付赡养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22/3/20 2:13:51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范围和方式详细)
2022/3/20 2:09:32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劳动)
2013/10/10 23:07:05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增资股份有何限制转让要求?
2013/10/10 22:51:34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特点?
2013/10/8 16:32:46 成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