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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吗信息编号:18784 查看次数:1449 发布时间:2012/7/12 8:57:58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2 8:57:58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我国《收养法》第30条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由此可见,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的r经其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应该给付生活费a尽赡养义务;如果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或者是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补偿其在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当然,如果是因为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无权要求支付赡养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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