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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法院如何确定双方支付抚育费的数额问题?信息编号:18761 查看次数:1014 发布时间:2012/7/10 15:42:43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0 15:42: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人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扣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由此可见,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具体数额,法律规定的比较灵活.针时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父母有固定收人的和没固定收人的适用不同的标准;如果有特殊情况发生的.抚育费的数额还可以提高者降低。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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