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婚姻家庭 |
离婚后,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对于子女的相关费用,丈夫还有给付义务吗?信息编号:18760 查看次数:1270 发布时间:2012/7/10 15:40:15 最后更新时间:2012/7/10 15:40:1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2款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37条第1款还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离婚后男方对自己的子女依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时,男方仍应承担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有关费用,具体承担的方式可以和女方协商;如果对于费用数额双方达不成协议,则由法院判决。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