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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是否可以探望自己的子女呢?信息编号:18753 查看次数:998 发布时间:2012/7/6 14:00:03 最后更新时间:2012/7/6 14:00: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 2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男方享有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但权利的行使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男方不能以行使探望权为由,影响女方和子女的正常生活,应该同女方协议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交由人民法院判决。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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