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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擅自改变了子女的姓氏,男方是否可以据此拒绝给付抚育费?


信息编号:18752 查看次数:1117
发布时间:2012/7/6 13:58:50 最后更新时间:2012/7/6 13:58:5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见,女方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可以要求法院责令女方将孩子的姓氏改回来。而男方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只能到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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