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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怎么处理?


信息编号:18751 查看次数:1224
发布时间:2012/7/6 9:52:39 最后更新时间:2012/7/6 9:52:3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法条可知,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的诉讼,但必须经过法定的申请宜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监护人资格和确定监护人程序,将监护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变更为其近亲属。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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