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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能否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提起离婚诉讼?


信息编号:18731 查看次数:1111
发布时间:2012/7/6 9:28:03 最后更新时间:2012/7/6 9:28: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当由配偶担任监护人。但在离婚诉讼中,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为另一方当事人.所以不能担任其监护人。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父亲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可以代为提起和参加离婚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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