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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妻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吗?


信息编号:18729 查看次数:2197
发布时间:2012/7/6 9:26:31 最后更新时间:2012/7/6 9:26:3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可见,夫妻关系中男方经常对女方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的,女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判决离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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