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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患有梅毒,婚后另一方能以此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吗?


信息编号:18696 查看次数:917
发布时间:2012/7/5 11:05:10 最后更新时间:2012/7/5 11:05:1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依照我国《婚姻法》第7条、第10条及(母婴保健法)第38条的规定,梅毒是性病的一种。属于法律指定的传染病,患有此病的人禁止结婚。如果一方患有梅毒在尚未治愈的情况下就与他人结婚,二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中请宣告婚姻无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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