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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况紧急的时候因抢救行为导致伤亡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信息编号:18457 查看次数:1644
发布时间:2012/6/21 16:47:35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1 16:47:35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于此,我们应做以下理解,首先,必须是为了保护伤病员的生命与健康;其次,必须是伤病员的生命受到了严重影响,具有生命危险;其次,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次,采取的紧急措施损害程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医务人员在抢救的过程中要尽职尽责,恪尽职守。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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