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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导致人身损害的,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信息编号:18405 查看次数:1892
发布时间:2012/6/20 16:42:45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0 16:42:45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非法行医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对于没有主体资格的从医人员,造成患者伤害的,仅构成侵权,要赔偿患者损失,如果情况严重时,该非法从医人员甚至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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