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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身高限制应聘者是否侵犯公民的平等权


信息编号:18304 查看次数:1685
发布时间:2012/6/18 16:38:42 最后更新时间:2012/6/18 16:38:42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企业在招聘时,当岗位的工作性质没有对身高有特殊要求时,却给予了身高在某标准之下的公民以差别对待,就构成了对这些公民的歧视,从而侵犯了他们的平等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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